检察院财产刑,检察院财产刑
一、检察院办理财产性案件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财产性案件规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及财产的案件时,应当遵循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以下是一些基本的指导原则和规定:
1.立案审查: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财产性案件进行审查,确认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是否满足立案条件。
2.调查取证: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财产性案件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询问、勘验、鉴定、调取证据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3.财产保全:
对于可能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移、隐匿、损毁财产等情形,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4.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
5.侦查活动: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活动中,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6.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7.审判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8.执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财产性案件执行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9.期限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财产性案件的期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0.保密原则: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财产性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信息和相关个人隐私。
二、检察院财产刑
检察院在财产刑方面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审查起诉:检察院负责对涉嫌犯罪的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在财产刑方面,检察院需要审查被告人的财产状况,确保被告人有缴纳财产刑的能力。
2.调查取证:检察院在财产刑案件中有权进行调查取证,包括查询被告人的财产状况、收入来源等。
3.提出财产刑建议: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院可以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财产状况等因素,提出财产刑的建议。
4.执行财产刑:财产刑的执行由法院负责,但检察院有权对财产刑的执行进行监督,确保被告人按照判决书的要求缴纳财产刑。
5.追缴违法所得:检察院在财产刑案件中,有权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
6.监督执行机关:检察院对财产刑的执行机关进行监督,确保财产刑得到正确执行。
在财产刑案件中,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财产刑:
1.罚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2.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3.追缴违法所得:追缴违法所得是指将犯罪分子通过犯罪手段获得的非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或上缴国库。
4.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是指犯罪分子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在财产刑案件中,检察院应当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害人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三、检察院办理的14种案件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14种:
1.刑事公诉案件: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应当依法审查,决定是否支持起诉。
3.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等。
4.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5.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6.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7.对已经起诉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撤回起诉。
8.对已经判决的刑事案件,认为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
9.对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10.对不服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11.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12.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再审申请。
13.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监督申请。
14.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监督申请。
本文由站外编辑发布,不代表财经百科知识-庞露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caijin/590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