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类理财新规 全文,现金类理财新规 全文
一、现金类理财新规 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现金类理财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现金类理财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21〕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局、证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
为加强现金类理财业务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金类理财业务定义
现金类理财业务是指以现金为主要投资标的,以短期、流动性、安全性为特点,以固定收益为主要收益来源的理财产品。
二、现金类理财业务管理原则
(一)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
(二)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监管制度。
(三)坚持风险可控原则,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四)坚持规范创新原则,鼓励金融创新,支持实体经济。
三、现金类理财业务资质要求
(一)发行现金类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质:
1.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
2.具有完善的理财产品销售渠道和风险提示机制;
3.具有充足的资本和流动性储备;
4.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和社会责任感。
(二)金融机构发行现金类理财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产品投资范围明确,投资标的应当是现金类资产;
2.产品期限合理,不得超短期化;
3.产品收益预期合理,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4.产品风险揭示充分,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产品风险。
四、现金类理财业务风险管理
(一)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类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包括:
1.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预警机制;
2.风险控制措施,包括限额管理、集中度管理等;
3.风险应对措施,包括风险准备金、风险处置预案等。
(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现金类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确保产品能够及时兑付。
(三)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现金类理财产品投资交易对手方的信用风险管理,确保投资交易对手方具备良好的信用。
五、现金类理财业务信息披露
(一)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现金类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
1.产品名称、发行主体、投资范围、期限、收益预期、风险等级等;
2.产品发行规模、资金投向、投资收益等;
3.产品风险提示、风险预警等信息。
(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类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六、现金类理财业务监管措施
(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现金类理财业务实施监管。
(二)金融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现金类理财业务的监督检查,确保本通知的贯彻执行。
七、附则
(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0月15日
二、现金管理类理财新规正式落地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现金管理类理财新规正式落地。以下是新规的主要内容:
1.明确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定义: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是指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债券、短期融资券等流动性较强的金融工具,以保持较高流动性和收益性为目标的理财产品。
2.规定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货币市场工具、债券、短期融资券、信用债、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等。
3.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比例不得低于产品净资产的80%,投资于债券、短期融资券、信用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的比例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20%。
4.限制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规模: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规模不得超过其管理资产规模的200%。
5.规定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收益分配: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实行按日计提收益,按月支付收益的方式,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6.强化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应披露投资组合、资产估值、风险提示等信息,提高产品的透明度。
7.加强对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监管: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监管,确保其合规经营。
新规的实施有助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市场,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投资者在选择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时,应关注产品的投资范围、风险等级、收益分配等要素,谨慎投资。
三、理财资管新规全文
《理财资管新规》即《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4月27日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下是《理财资管新规》的全文: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加强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规范资产管理产品,推动资产管理业务回归本源,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创新发展与风险防控相结合。
二、适用范围
(一)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本指导意见所称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金融机构运用自有资金、客户资金、同业资金等,通过设立资产管理产品,对各类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处置等业务活动。
(二)资产管理产品。本指导意见所称资产管理产品,是指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中发行的各类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基金、资产管理专项计划等。
三、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一)明确资产管理业务定位。金融机构应当将资产管理业务回归本源,聚焦服务实体经济,不得进行期限错配、监管套利等行为。
(二)加强资产管理产品监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信息披露,确保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可控。
(三)规范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运作。金融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规经营,不得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活动;
2.公开透明,充分披露资产管理产品的相关信息;
3.风险匹配,确保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4.严格管理,加强资产管理产品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四)强化资产管理业务监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监管制度,加强对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确保资产管理业务合规经营。
四、资产管理产品分类
(一)按照投资范围,将资产管理产品分为以下类别:
1.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管理产品;
2.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管理产品;
3.股权类资产管理产品;
4.其他类资产管理产品。
(二)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管理产品。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管理产品是指投资于单一债务人或者单一项目的债权类资产管理产品。
(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管理产品。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管理产品是指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四)股权类资产管理产品。股权类资产管理产品是指投资于股权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其他类资产管理产品。其他类资产管理产品是指除类别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资产管理业务风险防控
(一)加强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
(二)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三)加强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确保资产管理业务合规经营。
六、实施与监督
(一)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金融机构应当在本指导意见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对现有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方案,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三)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确保本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
(四)本指导意见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现金管理类理财新规
现金管理类理财新规主要是指中国银保监会(原中国银监会)针对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发布的一系列监管规定。以下是一些主要的现金管理类理财新规要点:
1.投资范围限制:新规要求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主要限于货币市场工具,如银行存款、短期债券、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等,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基金等高风险资产。
2.流动性要求: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应当保持较高的流动性,要求其投资组合中短期金融工具的占比应达到一定比例,以确保产品能够满足客户的赎回需求。
3.风险准备金计提:要求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应计提风险准备金,以应对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
4.信息披露要求:新规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要求产品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件中应当明确披露产品的投资策略、风险状况、收益分配等信息。
5.净值化管理:取消了对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固定收益承诺,要求其采用净值化管理方式,以反映产品的实际收益情况。
6.规模限制:对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规模进行了限制,防止过度扩张和集中度过高。
7.期限管理:新规对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期限进行了规范,要求产品期限与投资期限相匹配。
8.流动性覆盖率要求:要求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应当具备一定的流动性覆盖率,以确保在极端市场情况下,能够满足客户的赎回需求。
9.压力测试:要求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定期进行压力测试,以评估产品在极端市场条件下的风险承受能力。
这些新规的出台,旨在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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