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作弊都是当场抓吗(注会作弊是当场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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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即将开始,各位考生知道2019年9月4日施行了一个新的规定吗?一起来看一看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联手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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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在此基础上,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1)是考试类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故《解释》将在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

  (2)是行为后果。《解释》将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明确规定为“情节严重”。

  (3)是行为主体。考试工作人员违背所承担的职责组织考试作弊,主观恶性更大,故《解释》将其规定为“情节严重”。

  (4)是地域范围。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危害十分严重,故《解释》将其规定为“情节严重”。

  (5)是数量标准。《解释》将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6)是违法所得。从司法实践来看,根据所涉考试的不同,组织考试作弊或者提供作弊器材等帮助的违法所得数额相差较大。基于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考虑,《解释》将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1)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2)通过伪装以规避考场检查并可以发送、接收考试试题、答案的纽扣式数码相机、眼镜式密拍设备等,均可以认定为“作弊器材”。

  (3)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提供相关试题、答案涉及的考试类型,造成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后果,行为主体身份,多次或者提供人次三十人次以上,以及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构成代替考试罪,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1)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2)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1、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的规定,在注册会计师考试中严重违纪的人员,应停止当事人继续参加考试,并取消当事人该科目的考试资格及成绩;

  2、严重违纪及作弊的人员,取消当事人当年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资格及成绩,并处取消以后四年内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各类考试的资格;

  3、凡是考试中作弊严重的人员,取消当事人当年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资格及成绩,并处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各类考试的处罚。

  4、对于以前年度已取得单科合格成绩的应考人员,有作弊行为的,除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将取消其已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对其中已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的人员,还可提请行业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严重违纪、作弊行为的人员,除按前两款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将向其所在工作单位通报,并在有关媒体公告。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请考生实时关注当地疫情,请以当地注协最新公布的消息为准。正保会计网校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考前正小保想对大家说:财会人的工作本来就是要求以原则为准绳,无论此时的复习效果如何,考生们都应该诚信参加考试,切忌投机取巧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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